《后记》
收在这一集子乃至上一集子里的东西,几乎全
是被“逼”出来的。若不是职务在身需要交差或盛
情难却需要交际,生性懒散如我,恐怕一“字”无
成。
尽管这些个都是急就章,不是什么佳作,但总
有“天生丽‘字’难自弃”的毛病,搞出了点儿东
西也难免敝帚自珍,否则便不会将之付梓。
虽不是佳作,总也费了些心机,大小也算是一
份“知识产权”,因而每当发表时皆不忘注明“作
者保留一切演播权益”。无奈仍有人视而不见,想
演就演,想播就播,想出磁带就出磁带。
《追求》,有人配上了布景道具,改成一男一
女表演,据说是一项“创新”。可惜事前没有人招
呼一声,无缘观赏;事后没有人致谢一声,大概是
效果并不理想吧?
《结婚》,被一个作家团体用在他们庆祝周年
纪念的文艺晚会上。一个拥有相声作家的团体,居
然看得起拙作,委实令我受宠若惊。虽可惜稿费欠
奉,仍感谢他们事先征求了我的同意。
《添丁》,在1985年本地首次相声表演及创作
赛前不久,有人三番四次打电话联络,要我允许他
们用之参赛,我自欣然同意。由于我在主办机构之
一--丽的呼声有线电台任职,为了避嫌,我不以
本名参赛。但毕竟“近水楼台”,来自中国的评委
姜昆、唐杰忠、吴祖光、新凤霞诸位先生私下向我
透露:《添丁》应得创作一等奖,即第一名。当他
们知道了作者就是我,更肯定了这个成绩。不料决
赛当晚,演员突然换了另一作品上台,拙作因而也
就自动退出创作赛,正是一场欢喜一场空。事后向
他们追问为何临阵易稿,理由竟是:《添丁》已被
他们到处表演过无数回,惟恐在比赛时因失去新鲜
感而得不到剧场效果,影响评判们给分!当时我真
哭笑不得。他们在那之前已经“演到烂”我并不知
情,他们的出场费收了不少,我则分文好处没有,
当他们无意中可作补偿时,却让我名利双“丢”!
《公主》,是88年丽的呼声少年儿童话剧组为
《我们的天地》演出而特付稿酬邀我撰写的儿童相
声。不料却有另一儿童团体不问自取。用于另一电
台的儿童节目。
令人啼笑皆非的事不止于此。
88年英培安兄出资为我出版了第一本相声集。
出书后不久,有位女学生告诉我,我的其中一
篇相声被她们的老师规定为写“读书报告”的必读
作品。这本是一件值得高兴的事,起码能因此而多
卖些书呀!可是后面的话却使我非常扫兴:她们不
需要买书,老师提供影印件!
有位年轻人要用拙作参加相声比赛,找上门来
请我给他指点,可他带来的不是我的书,也是影印
件!我坦率地问他,既然看上我的作品,为何舍不
得买我一本书?他惊讶地问我:“有书的吗?”什
么话!天晓得他是从哪里复印来的!
诸如此类的情况屡闻不鲜,书的销量又怎会好
呢?自然让英培安亏了钱。不过他安慰我,论书店
里的销售量算是蛮好的,只是我没在团体或学校里
“推”,所以有一半以上的货“打发”不出去。无
奈我向来不擅于四处“活动”,即使让老朋友赔本
也没帮忙“推”,惟有空表歉意了。
不过,话得说两头。令人欣慰的事也是有的。
新加坡艺术剧场在把拙作《风水》搬上舞台之
前,负责人当面征求我的同意,并主动提出付我稿
费。尽管不是大数目,毕竟表示了一片诚意,不愧
是历来显得稳重的艺术团体。假如大家都象他们那
样尊重写作人,想必有助于推动本地创作。
过去一段时期,搞文艺的讲求“牺牲”,惟恐
被戴上“市侩”的帽子,宁让文化商人剥削致富也
不敢提报酬二字。所幸我从来就不属于那个圈子。
在“娱乐圈”里过日子的我,从来把保护合理权益
视为理所当然。
写这段文字之前,我不无虞虑。忍不住发了点
儿牢骚之后,又得感谢朋友们对拙作的抬举。只希
望大家在抬举的同时,附带一点儿起码的尊重。酬
劳有无尚在其次,招呼一声总该办得到。但愿从此
不再见“文化扒手”甚至“文化强盗”!
最后,明知没什么作用,照例还得重复上一集
后记中已写过的一段话:
写相声当然为发表,发表了当然乐于被采用。
不过,为了避免作品被滥用、受损害,谨此声
明:
作者保留一切广播与演出权益。
作者
1995年4月25日